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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与泉州市玉米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泉州市玉米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630号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金鸡山路27号1#楼2层201-205、209-210、212-219。法定代表人薛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本斌,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玉米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八二三东街福地商住区5号楼104室。法定代表人庄定辉,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玉米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钕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