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培英诉张建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英,张建超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字第00526号原告刘培英,女,汉族,1975年1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师玉明,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超,男,汉族,1975年9月3日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英诉被告张建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建岭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人民陪审员 王根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