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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培英诉张建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英,张建超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字第00526号原告刘培英,女,汉族,1975年11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师玉明,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超,男,汉族,1975年9月3日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英诉被告张建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建岭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人民陪审员  王根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