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孙乃峰与张青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乃峰,张青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孙乃峰,男,汉族,高青县人。被告:张青河,男,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乃峰与被告张青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乃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乃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孙乃峰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