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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致祥申请执行史备战、申及玉、张步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致祥,史备战,张步远,申及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张致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史备战,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步远,男,汉族。被执行人申及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致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史备战、申及玉、张步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致祥借款人民币86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478元(从2014年4月14日截至2014年9月17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2400元,承担执行费用11124元,合计9070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三被执行人进行四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申及玉银行存款20303元,查封申及玉车辆陕A008**,查封被执行人申及玉及史备战房屋5套,2015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史备战达成执行和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中民终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及时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