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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媛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媛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一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媛珊,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2014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媛珊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媛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上社村老祠堂北11号被害人陈X甲住宅门口,后遂推开木门走入屋内偷走陈X甲藏在睡床草席下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2、2014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三村宫前巷110号被害人林X甲住宅门口,见住宅铁门有上锁,四周无人,在铁门旁边窗子上面搜到锁匙,开锁进入屋中,偷走林X甲藏在睡床边桌子抽屉内人民币现金10000元后逃离现场。3、2014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港头村徐厝祠东巷7号被害人X甲住宅门口,见四周无人,陈媛珊遂推开木门走入屋内偷走X甲藏在睡床草席下人民币现金700元后逃离现场。4、2014年农历5月节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上社村老祠堂北3号被害人江X甲住宅门口,见四周无人,陈媛珊遂推开木门走入屋内偷走江X甲藏在衣柜内人民币现金850元后逃离现场。5、2014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被害人X甲住宅门口,见四周无人,遂用力拉开锁头,进入屋中,偷走X甲藏在睡床草席下人民币现金1500元后逃离现场。6、2014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被害人林X乙住宅门口,见住宅木门有上锁,四周无人,用力拉开锁头,开锁进入屋中,偷走林X乙放在客厅桌子上面人民币现金2000元后逃离现场。7、2014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杨厝巷28号被害人林X丙住宅门口,见住宅木门有上锁,但锁匙插在锁头中没有拔掉,四周无人,开锁进入屋中,偷走林X丙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8、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一村田下巷12号被害人黄X乙住宅门口,见住宅木门没有上锁,四周无人,陈媛珊推开木门走入屋内偷走黄X乙藏在一楼衣柜及二楼桌子上的现金人民币共5000元后逃离现场。9、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一村水井巷20号被害人林X丁住宅,推开木门走入屋内偷走林X丁藏在水桶及床柜内人民币现金共1600元后逃离现场。10、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上合巷7号被害人林X戊住宅门口,推开木门走入屋内偷走林X戊藏在睡床尾椅条上人民币现金共2000元后逃离现场。11、2014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上社村大宫南15号林X己住宅门口,推开木门走入屋内准备偷东西,后因林X己丈夫赶到,陈媛珊没有偷到钱物逃离现场。12、2014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港头村沈厝巷22号被害人林X住宅门口,在木门旁边浴室里面搜到锁匙,开锁进入屋中,偷走林迪及其父亲林X庚共人民币现金共12000元后逃离现场。13、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上社村和乐南巷12号被害人林X申住宅门口,用携带的钳子撬开锁头,进入屋中偷走林X申藏在长衣柜抽屉内人民币现金4000元及桌上一把钳子后逃离现场。14、2014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大宗东巷路顶2号被害人林X壬住宅门口,用钳子剪断锁头,开锁进入屋中,偷走林X壬藏在衣柜抽屉内人民币现金15120元后逃离现场。15、2014年8月29日(农历8月初五)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杨厝巷17号被害人陈X乙住宅门口,用偷到的钳子剪短锁头,开锁进入屋中,偷走陈X乙藏在睡床草席下人民币现金700元后逃离现场。16、2014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坛头村东安路十二幢2号被害人曾X乙住宅门口,推开木门走入屋内偷走曾X乙藏在衣柜内及床头柜报纸下人民币现金4000元后逃离现场。17、2014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祖师坛巷20号林X癸住宅门口,推开木门走入屋内偷走林X癸藏在睡床草席下人民币现金300元后逃离现场。18、2014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三村高楼巷16号林XA住宅门口,见住宅木门没有上锁,四周无人,陈媛珊推开木门走入屋内准备偷东西,但没有搜到钱物逃离现场。19、2014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三村喇叭巷1号林XB住宅门口,遂用钳子剪断锁头,开锁进入屋中,偷走林XB藏在电视机下人民币现金1300元后逃离现场。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媛珊盗窃作案19宗,盗得人民币现金64070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除当庭讯问被告人外,还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其他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媛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媛珊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媛珊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一辆黄色无牌女庄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上社村老祠堂北11号被害人陈X甲住宅,推开木门走入屋内盗走陈X甲藏在睡床草席下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2、2014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三村宫前巷110号被害人林X甲住宅门口,在大门旁边窗户上面搜得锁匙,打开门锁进入屋中,盗走林X甲藏在睡床边桌子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逃离现场。3、2014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港头村徐厝祠东巷7号被害人X甲住宅,推开木门进入屋内盗走X甲藏在睡床草席下现金人民币700元,后逃离现场。4、2014年农历5月初五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上社村老祠堂北3号被害人江X甲住宅,遂推开木门进入屋内盗走江X甲藏在衣柜内现金人民币850元,后逃离现场。5、2014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被害人X甲住宅门口,用力拉开锁头,进入屋里盗走X甲藏在睡床草席下现金人民币1500元,后逃离现场。6、2014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被害人林X乙住宅,用力拉开锁头,进入屋里盗走林X乙放在客厅桌子上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7、2014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杨厝巷28号被害人林X丙住宅,见住宅外铁门上锁,锁匙插在锁孔里,遂打开铁门,又在墙上找到木门钥匙,遂用钥匙打开木门,进入屋内盗走林X丙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8、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一村田下巷12号被害人黄X乙住宅,推开木门进入屋里盗走黄X乙藏在一楼衣柜及二楼桌子上的现金人民币共5000元,后逃离现场。9、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一村水井巷20号被害人林X丁住宅,推开木门进入屋内偷走林X丁藏在水桶及床柜内现金人民币共1600元,后逃离现场。10、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上合巷7号被害人林X戊住宅门口,推门进入屋内盗走林X戊藏在睡床边长凳上衣服下面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逃离现场。11、2014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上社村大宫南15号林X己住宅门口,推开木门进入屋内准备盗窃,后因林X己丈夫赶到,陈媛珊遂逃离现场。12、2014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港头村沈厝巷22号被害人林迪住宅,盗窃走林迪及其父亲林芝典等人的现金共人民币12000元,后逃离现场。13、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上社村和乐南巷12号被害人林X申住宅,用携带的钳子撬开锁头,进入屋中盗走林X申藏在长衣柜抽屉内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桌上一把钳子后逃离现场。14、2014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大宗东巷路顶2号被害人林X壬住宅,用钳子剪断锁头,进入屋中盗走林X壬藏在衣柜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5120元,后逃离现场。15、2014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杨厝巷17号被害人陈X乙住宅,用钳子剪断锁头,进入屋内盗走陈X乙藏在睡床草席下现金人民币700元,后逃离现场。16、2014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坛头村东安路十二幢2号被害人曾X乙住宅,推开木门进入屋里盗走曾X乙藏在衣柜内及床头柜报纸下的现金共人民币4000元,后逃离现场。17、2014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四村祖师坛巷20号被害人林X癸住宅,推开木门进入屋里盗走林X癸藏在睡床草席下现金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18、2014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三村高楼巷16号被害人林XA住宅,推开木门进入屋内准备盗窃,后没有盗得财物而逃离现场。19、2014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媛珊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本区盐鸿镇鸿三村喇叭巷1号被害人林XB住宅,用钳子剪断门锁,进入屋里盗走林XB藏在电视机下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后逃离现场。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媛珊入户盗窃作案19宗,其中未遂2宗,盗窃数额人民币64070元,所盗赃款均被其赌博输光。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媛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X甲、林X甲、X甲、江X甲、X甲、林X乙、林X丙、黄X乙、林X丁、林X戊、林X己、林迪、林芝典、林X申、林X壬、陈X乙、曾X乙、林X癸、林XA、林XB的陈述,证实各被害人家中失窃的情况。2、辨认现场照片,系被告人陈媛珊辨认现场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本案作案工具黄色二轮摩托车一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媛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陈媛珊的前科情况。6、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媛珊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陈媛珊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媛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媛珊前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予以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媛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许特佳代理审判员  陈永思代理审判员  陈丹桂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湃潆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