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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确认案件裁定书(2015-413)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41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54年2月14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李顺今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3第84813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1、原告李顺今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诉讼费用由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3第84813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3第84813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李德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