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桓台县龙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郑保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龙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郑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龙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于堤村。法定代表人:魏浩祚,经理。被执行人:郑保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龙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保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龙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