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阮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黄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晔,被告人阮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阮黄使用假名“黄斌”的身份,以代办烟草专卖证为由,从被害人谢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00元;以低价出售虚假的位于本区洞泾镇洞宁路1001弄4套动迁房并办理户口为由,并使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分别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51,600元、被害人吴甲人民币42,000元、被害人吴乙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舒某某人民币51,000元、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90,000元。期间,又虚构工地工伤事故等理由,分别从被害人吴甲、饶甲处各骗取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阮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某、吴甲、吴乙、舒某某、郑某某、饶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饶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和存款凭条,手机短信截图,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吴丙的证言和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30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阮黄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阮黄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阮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9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阮黄向被害人谢某某退赔人民币五万六千六百元、向被害人吴甲退赔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向被害人吴乙退赔人民币三万元、向被害人舒某某退赔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向被害人郑某某退赔人民币九万元、向被害人饶甲退赔人民币二万元。三、扣押在案的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二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吉良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