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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97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临泽县人。被告马某某,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临泽县人。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雅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