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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振玩不予减刑退案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振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698号罪犯吴振玩,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恩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1日作出(2005)江中法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振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5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振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振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3年5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吴振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振玩在服刑期间完全没有缴交个人财产,由于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并未将罪犯吴振玩服刑期间个人收支及消费台账移送至本院,故本院无法对该罪犯是否有履行财产刑能力及是否具有悔改表现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吴振玩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