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古某某,女,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古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50.0元予以扣划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