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虞子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虞子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赵钦校对1:校对2:校对3:裁判文书审批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兴。被告虞子安。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子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市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眉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