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贤坤申请执行麦亚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周贤坤,男,汉族,1961年9月10日生,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泰康小区**组团**号,身份证号码:5326211961********。委托代理人王琼胜,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麦亚良,男,汉族,1979年7月2日生,广东省人,现住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新平平社区花果洞文山茂盛汽车修理厂,身份证号码:4408831979********。关于周贤坤申请执行麦亚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麦亚良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剑光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那      洪      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