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世培与姚妹,张培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姚X,张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李XX,男,汉族,1964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熊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姚X,身份证地址湖南省三亚市。委托代理人柳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身份证地址湖南省三亚市。委托代理人柳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姚X、张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游晓洁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