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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孔庆辉与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辉,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孔庆辉。被告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路以南,11号线以东。法定代表人赵本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辉诉被告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7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交担保人孔庆辉名下位于德兴北路2号楼4单元1层8号房屋一套及鲁N×××××号思威牌0HW64546(CR-V2.4)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德州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孔庆辉名下位于德兴北路2号楼4单元1层8号房屋一套及鲁N×××××号思威牌0HW64546(CR-V2.4)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荣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