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余建宁与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宁,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86-1号原告:余建宁,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街道75号,身份证号码:320122198508123218。被告: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小港一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永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宁诉被告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宁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要求扣押被告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泉城”轮并责令被告提供人民币93000元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建宁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法》第十二条、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余建宁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告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泉城”轮;三、责令被告青岛海诺海运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93000元的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吕延铭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