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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闵莹、武汉市蔡甸区广电影视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闵莹,武汉市蔡甸区广电影视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85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科技馆路9号。负责人王小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池江海(特别授权代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员工。被告闵莹。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广电影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闻中心。法定代表人邬登运,局长。本院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诉被告闵莹、被告武汉市蔡甸区广电影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闵莹、武汉市蔡甸区广电影视中心已主动履行义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红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容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