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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梁连英与广州市捷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民一初6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连英,广州市捷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梁连英,身份证住址广西钟山县。被告:广州市捷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元鹏,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碧霞,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张曦莉,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连英诉被告广州市捷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连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连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连英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梁连英负担。审判员  罗颖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碧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