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减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明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652号罪犯李明,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5日作出(2005)青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4月、2012年4月、2013年7月各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十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李明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李明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李明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王中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