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季海燕与无锡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燕,无锡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季海燕。被告无锡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中山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陶庆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海燕诉被告无锡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海燕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季海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海燕撤回对无锡八佰伴商贸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季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