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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思虎诉被告何利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何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张XX,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号星加坡花园**室,身份证号码3601211980********。委托代理人刘XX,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XX,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交通路**号,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邹XX、段XX,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张XX诉被告何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29日,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775元(已减半,原告垫付),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汪生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