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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跃超与营口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支公司,营口隆鑫物流有限公司,刘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36号申请执行人刘跃超,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五棵树街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支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被执行人营口隆鑫物流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营口市。法定代表人初光,经理。被执行人刘忠博,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孟家沟街42栋1单元4层10号。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榆民初字第2399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