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025号罪犯陈阳,住湖南省澧县。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因病于2013年7月23日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保外就医一年,2014年7月予以收监。服刑期至二O一六年六月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陈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截至2015年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60.5分。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陈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阳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