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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明昌、夏正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昌,夏正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张明昌,男,汉族。原告夏正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全树,青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昌、夏正玉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昌明、夏正玉请撤回诉讼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昌,夏正玉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