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杨振江与袁燕平、朱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江,袁燕平,朱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306号原告:杨振江。委托代理人:钟怡。被告:袁燕平。被告:朱晓霞。原告杨振江为与被告袁燕平、朱晓霞、黄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三被告自2013年5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轶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二被告自2013年5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怡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被告袁燕平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为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同年5月27日止。案外人黄轶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中签字确认。上述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借款,被告袁燕平至今未还,案外人黄轶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另,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8月2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袁燕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该被告未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被告袁燕平应归还原告尚欠的借款本金50000元。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利息,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6%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且逾期利息自2013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朱晓霞与被告袁燕平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朱晓霞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归还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燕平、朱晓霞共同归还原告杨振江借款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5月28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款项,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袁燕平、朱晓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管仁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