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释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邹先国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先国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释字第498号罪犯邹先国,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李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先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邹先国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邹先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中所述罪犯邹先国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邹先国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邹先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先国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6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王中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