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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浮市嘉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成就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粤凯石业有限公司、云浮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陶铉、文永光、陈凯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浮市嘉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成就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粤凯石业有限公司,云浮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陶铉,文永光,陈凯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78-1号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苏绍鉴。被告:云浮市嘉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被告:云浮市成就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被告:云浮市粤凯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被告:云浮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陶铉,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文永光,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要市。被告:陈凯常,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云浮市嘉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成就石材有限公司、云浮市粤凯石业有限公司、云浮市凯达贸易有限公司、陶铉、文永光、陈凯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云浮市嘉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云安县六都镇车田坝的地上厂房及机械设备,保全金额600万元,并提供自己所有的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大楼(粤房地权证云安字第0100000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云浮市嘉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云安县六都镇车田坝的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告云浮市嘉俊石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云安县六都镇车田坝厂房内的机械设备,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查封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康华路15号的办公大楼(粤房地权证云安字第0100000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第一、二项的保全金额共600万元。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远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