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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梁少杰与陈武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杰,陈武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梁少杰,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陈武昌,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少杰诉被告陈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少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陈武昌在中国建设银行登封市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帐户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刘辉所有的豫AEK0**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少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陈武昌在中国建设银行登封市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帐户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二、同时将刘辉所有的豫AEK0**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梁少杰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新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书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