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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汪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汪某甲,汪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309-2号原告马某,男,汉族。被告汪某甲,男,汉族。被告汪某乙,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7日作出(2015)绥民初字第0030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汪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因所借款项已偿还,需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汪某甲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的工资账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