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行辖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绍洪诉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枣行辖字第7号朱绍洪诉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朱绍洪向本院起诉。为便于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