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书文诉杨小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文,杨小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刘书文。被告杨小龙。上列原告刘书文诉被告杨小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刘书文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 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永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