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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崔XX与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XX,郭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07-2号申请执行人崔XX,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清涧县。被执行人郭X,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郭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X当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崔XX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0‰,利息从2013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偿还借款11000元;负担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郭X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子洲执恢字第00007-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郭X所有的车牌陕KG97**雪弗莱科帕奇小车一辆予以扣押。因被执行人郭X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郭X所有的牌号陕KG97**雪弗莱科帕奇小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玉芝代理审判员  刘向荣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