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西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韩某某,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以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诚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浩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