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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东伟与沈阳远洋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伟,沈阳远洋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752号原告:赵东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玉锦,男,汉族。被告:沈阳远洋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伟诉被告沈阳远洋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志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