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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禹王路西段118号。法定代表人:许怀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迎淮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于春雨,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000317437610300000018)650万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65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怀远县瑞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19辆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怀远县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尚科院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帐号:20000317437610300000018)650万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650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怀远县瑞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19辆车(详见《担保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思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附件:担保财产清单1、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2、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3、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4、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5、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6、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7、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8、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9、皖C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10、皖C重型自卸货车;11、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12、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13、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14、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15、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16、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17、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18、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19、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