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云龙与天津寰宇辉煌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龙,天津寰宇辉煌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51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龙。被执行人天津寰宇辉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永康里18-4-403。法定代表人赵士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提供自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申请执行人查阅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立强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锡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