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泽生诉被执行人全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王泽生,男,土家族。被执行人全民,男,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的(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全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全民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全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全民在银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全民在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永定支行622700305**********账户的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松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