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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汪和友与被告邓德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和友,邓德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12号原告:汪和友,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程超超,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德贵,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和友与被告邓德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和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和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