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8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朝贵,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瑜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