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8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朝贵,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瑜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