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费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洪光与王忠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光,王忠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费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徐洪光,居民。被执行人王忠印,居民。申请执行人徐洪光与被执行人王忠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费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洪光于2011年12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忠印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的查封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玉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