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3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卓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425号罪犯卓建,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2007)仓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21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卓建的原判决,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97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法涛、郑伟强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福州监狱指派民警詹晓春、江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卓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卓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卓建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卓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卓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卓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