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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良志与黄崇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156号原告袁良志。委托代理人朱恒忠,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月玲,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崇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16楼1601—1605、1609—1613号房。法定代表人,马虹,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双宁,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良志诉被告黄崇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良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良志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良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袁良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红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贵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