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撖二雄申请执行张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撖二雄,张春水,李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099号申请执行人:撖二雄,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春水,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文英,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撖二雄与被执行人张春水、李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春水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春水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账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折丹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