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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马学敏与陈若峰、曹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敏,陈若峰,曹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344号申请人:马学敏,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陈若峰,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曹守军,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3)濉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学敏、曹守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马学敏、曹守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马学敏、曹守军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守军的妻子张志侠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志侠存款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淑敏审 判 员  李邦建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