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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如意摩托家电销售中心与被告杨某、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平县如意摩托家电销售中心,杨某,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922号原告富平县如意摩托家电销售中心,驻富平县车站大街东段。负责人李清前,系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被告杨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如意摩托家电销售中心与被告杨某、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平县如意摩托家电销售中心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吴耀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