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平果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继生、廖艳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继生,廖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平果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继生。被执行人廖艳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果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继生、廖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查银行、查工商、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1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