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金某某、唐某某非法拘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唐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8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0日10时许,杨某某被骗至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北程村陈沟组一传销窝点,经传销窝点管家安排,被告人金某某采取殴打、看管、跟随的手段,被告人唐某某采取看管、跟随的手段,非法限制杨某某人身自由,至2014年12月14日19时许,杨某某离开传销组织。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从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唐某某为达到传销���非法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唐某某在审理中均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邢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