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831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渔场社区候照组黄春红房屋。经营者周树村。委托代理人杨洁,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春发,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长青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富康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皮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