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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71号至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厦门景之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洪,厦门景之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71号至390号原告:吴伟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厦门景之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林剑魁。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审理的原告吴伟洪诉被告厦门景之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吴伟洪于2015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吴伟洪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吴伟洪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洪撤回起诉。每一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系列案20件共计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吴伟洪负担。审判员  罗学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