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竹玲与被执行人陈鹏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786号申请执行人高X玲,女。被执行人陈X,男。申请执行人高X玲与被执行人陈X赡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3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X玲于2014年12月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标的13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X分三次共向本院交纳案款900元,扣除执行费103元,案款797元于2015年4月2日发还申请人高竹玲,同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X玲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78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